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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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15刑初37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淼
书记员秦慧娴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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