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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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782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及住址辽宁省。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小玲
书记员曹洋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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