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王某某、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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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726民初1128号

原告:吕某某,女,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关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2012年7月份,二被告养鸡期间,从原告处赊购了鸡饲料,累计欠款93108元。在2012年7月4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写下欠据载明欠鸡料款10000元;在2012年7月26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写下欠据载明欠鸡料款83108.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当对夫妻共同养鸡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的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欠款协议依法成立,二被告就应当依法给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吕某某欠款931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刘壮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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