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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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927民初118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蒋某某,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被告孙某某分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二个月,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蒋某某作为担保人对借款进行了担保。经原告催要,被告孙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蒋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收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未偿还,应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利息应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蒋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因担保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纪录
书记员曹芳芳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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