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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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2民初1566号

原告:侯某,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0日,李某向侯某借款63650元,双方约定此笔借款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63650元李某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自然人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侯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现李某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侯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36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3%,即年利率15.6%,该约定超过双方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超过年利率15.4%,侯某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侯某借款本金63650元;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侯某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63650元、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行计算;
三、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宇航
书记员甘冬梅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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