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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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信用卡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92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被告:刘某,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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