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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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粤06民终3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明,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思,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概从2014年、2015年开始,胡某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2017年开始两人为情人关系。2020年4月1日,李某向胡某出具借条1份,记载向胡某借20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前归还。2020年4月2日,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胡某支付2万元,同日李某陪同胡某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中期妊娠引产术。及后,胡某向李某返还了4000元。
另查明,胡某与李某均确认李某已婚,而胡某自述其于2011年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在李某已婚的情况下,胡某与李某发展两性关系,两人有违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但其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不予评判。胡某主张其人工流产与李某存在因果关系,而请求李某支付其因人工流产造成的各项损失。胡某提交了借条,主张该借条系李某因导致其怀孕并做人工流产产生的费用以及结束双方的两性关系而向其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但李某予以否认,而借条所载的内容亦未能反映胡某主张的上述情况。因胡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人工流产与李某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提出相关的各项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51元(胡某已预交),由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首要的问题是胡某妊娠是否与李某有关。从查明的事实看,胡某在谈到产检一事时问李某是否负责任、终止妊娠当日李某转款给胡某以及陪胡某去医院进行手术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手术后胡某向李某谈到身体恢复情况并问及以后的医疗费问题,再结合双方是存在两性关系的情人关系这一事实,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胡某的举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采信胡某怀孕与李某有关的主张。胡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发生两性关系时未采取避孕措施可能会怀孕这个结果理应清楚。胡某怀孕并非双方追求或愿意见到的结果,双方对此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在故意或过错。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一方对胡某的怀孕具有重大过错,但中孕引产术确实会对胡某的身体带来影响,损失客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胡某存在以下损失:1.医疗费,胡某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6日的医疗费为1752.41元(505.5元+4.42元+442.5元+18.6元+333.46元+239.93元+208元),从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医疗费为2755.26元(510.37元+18.6元+140.5元+63.02元+536.91元+88.32元+551.24元+84.47元+121.5元+488.59元+151.74元),合共4507.67元。其他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计算。2.误工费,双方确认胡某的月收入分两部分发放,通过公司发放4500元,通过私账发放2000元。胡某住院6天,医嘱建议其全休42天,误工天数共48天,其误工费为10400元(6500元÷30天×48天)。3.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为900元(150元/天×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100元/天×6天)。上述损失合共16407.67元。在胡某上述损失认定的基础上,加上胡某在就诊过程中会产生交通费,为了身体康复也会支出营养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李某向胡某支付15000元补偿款。至于李某在手术当日向胡某支付的20000元(后来胡某向李某返还4000元),由于李某认为该20000元是胡某预支的工资,又认为工资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故本院在本案的补偿款中不予扣减。

综上,胡某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对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000元补偿款予胡某;
三、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6.51元,由胡某负担423.26元,李某负担42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02元(胡某已预交),由胡某负担846.51元,李某负担846.51元,李某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5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胡某,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周珊
审判员吴绮擎
书记员谢紫欣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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