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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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804刑初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苑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8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田英明
书记员陈玲玲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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