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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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0221刑初339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向新
审判员郝爱良
审判员周景喜
书记员张晨晨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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