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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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湘1003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21023.74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2300元,黄某872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菊芝
法官助理黄洛锟
书记员孟欢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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