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章某1、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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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皖18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律师,系受绩溪县司法局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1,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2,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章福光与章某1、章某2系父女关系。2015年2月3日郑某与章福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作出(2014)绩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章福光赔偿郑某各项损失61461.61元。章福光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上诉过程中因病去世,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章某1、章某2为上诉人,章某1、章某2在二审提出撤诉申请,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15年12月25日,郑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绩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义务。章某1、章某2以书面放弃对章福光遗留房屋的继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2016年3月24日,经本院(2016)皖18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章某1、章某2的异议。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日,章某2向一审法院支付执行款共计32000元,剩余29461.61元已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支付给郑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本案中,郑某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庭审中,郑某称一直未提起诉讼系因章某1、章某2以放弃章福光的遗产为由躲避责任,致使郑某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诉讼时效中止。郑某申请执行后,章某1、章某2提出的执行异议,经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同时继续对该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视为此时已经确认了章某1、章某2为章福光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故诉讼时效应当自(2016)皖18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即诉讼时效应当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郑某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其他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于2020年6月9日提起要求章某1、章某2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一审另查明,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清法临字(2015)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郑某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审判长赵萍
审判员朱亚敏
审判员汪令璋
法官助理操尚
书记员丁环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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