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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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02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郴州市苏仙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娜
书记员李慧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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