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尚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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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6民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200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02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玉华系李某1的父亲,尚某系杨某的母亲,李某1与杨某通过QQ聊天相识。2019年7月8日,李某1经媒人李某2、李某3交给杨某彩礼款10100元,礼品款4000元。2020年1月22日,李某1经媒人李某2与李某3之子交给杨某礼品款5000元,并由李某1家人交给杨某现金50000元,当日,由李某2转账给杨某200000元。2020年1月24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当日,经媒人李某2交给杨某现金25000元。李某1、杨某于2020年6月30日分居,现双方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并因彩礼款的返还无法达成协议而引起纠纷。李某1为杨某购买金镯子、金耳环各一件,并用其母亲的金项链为杨某置换金项链一条,现该“三金”均在李某1处。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7日,杨某因早期人工流产在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指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本案中,李某1通过媒人李某2、李某3等人交付给杨某彩礼款285100元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媒人的证言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卷佐证,故杨某依法应予以返还,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间较短,但结合杨某存在人工流产的事实及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酌定杨某依法返还彩礼款171060元(285100元×60%)。杨某接收的礼品款合计9000元,在订立婚约时,双方已进行消费,可以不予返还,故对李某1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尚某收受了案涉彩礼款,故对其要求尚某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某、尚某称为结婚购置嫁妆等花费20000元且李某1从已拿走彩礼款55000元,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某1婚约彩礼款171060元(285100元×60%);二、驳回李某1对被告尚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2元,由杨某负担3322元,由李某1负担239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彩礼数额是否正确;判决返还的彩礼款比例是否适当。
关于彩礼数额问题。一审认定李某1给付杨某彩礼285100元,杨某认可收到彩礼款210100元,主要争议的是2020年1月22日李某1主张的现金交付的伍万元及结婚当天交付的现金25000元。关于伍万元,李某1提供了其父李玉华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合媒人李某2的证人证言,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审认定该伍万元作为彩礼数额并无不当。关于25000元,媒人李某2称该款是经其手交给女方的,在其家里给的,媒人李某3称该款经其的手给的女方,李某1称该款是经媒人李玉和与李某3给的,在圆梦婚纱给的,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之处,李某1称实际交付该笔款项作为彩礼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该25000元作为彩礼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返还比例问题。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2020年6月30日分居,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一审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及杨某存在人工流产的事实,酌定返还60%的彩礼款并无不当。杨某应返还李某1婚约彩礼款156060元(260100*60%)。

综上所述,杨某、尚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8408号民事判决;
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某1婚约彩礼款156060元(260100*60%);
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2元,由杨某负担3012元,由李某1负担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1元,由杨某、尚某负担2721元,李某1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桂燕
审判员陈芹
审判员孙曼
法官助理郜志鹏
书记员张红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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