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与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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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内222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辩护人陈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在网络快手APP相亲平台中认识受害人佟占军,被告人赵某以单身找对象名义加为微信好友,赵某介绍自己称孟新雨,日后,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跟受害人佟占军进行聊天,先后以过生日需要购买蛋糕,以雇货车司机到外地购买羊或修车没钱加油等多种理由,让佟占军发红包,先后骗取佟占军共人民币6754.00元。
二、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在网络快手APP相亲平台中认识杨志,双方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介绍自称孟新雨,日后,被告人赵某以过年给孩子发红包、以购买化妆品等多种理由让受害人杨志发红包,先后骗取杨志人民币8000.00元。
三、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赵某在网络快手APP相亲平台中认识李宝玉,双方加为微信好友,赵某在微信中介绍家中养殖7000多只羊有钱为诱饵,以过生日或以父亲生病住院、家中羊生病没钱买药等多种理由,先后骗取受害人李宝玉人民币1988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三名受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4642.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赔偿三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进行司法社区评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陈某认为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三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此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燕翔玲
审判员宋双喜
审判员王宝山
书记员王静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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