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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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92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名为何某某购买假驾驶证一张,并于2021年1月13日在彰武县处,彰武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查看赵某某证件时,赵某某向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出示其购买的伪造的驾驶证。2021年1月13日20时0分,赵某某被交警带至彰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后城南派出所民警将赵某某带至彰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赵某某对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伪造的驾驶证、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彰武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购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购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徐德新
人民陪审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星
书记员董一蒙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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