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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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181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证人陆干银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戴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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