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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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收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曲娟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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