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77字数 512阅读模式

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425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名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晋爱红
书记员许静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