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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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性,1946年9月19日出生,412702194609195010,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3月6日出生,412702195903065035,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4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冰
书记员齐冉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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