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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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505刑初9号

公诉机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溪市南芬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春玖
人民陪审员于凤兰
人民陪审员李玥
书记员王崇屹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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