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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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102民初7027号

原告:陈某某,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贾某,住长沙市芙蓉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于2019年10月12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某40000元整,于2020年10月12日归还4万元整。被告于欠款人处签名捺印。2020年6月-10月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偿还原告9000元,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故酿成本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微信还款记录等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给原告造成损失,故本院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标准,支持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1000元;
二、被告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逾期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6元,由被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赞成
人民陪审员周泽英
人民陪审员潘燕平
书记员尤倩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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