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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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7刑初8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遵化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与冯某、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冯某等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冯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获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曹飞燕
书记员何文芳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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