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涨租金提高租金标准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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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
反诉请求
1、判令将**《厂房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调整为15元/平方米(含税价),每三年递增5%;
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反诉原告位于广州市号仓库5层的厂房租赁给反诉被告使用,租期为10年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赁面积1950平方米,租金不含税价格为7元/平方米,租金每三年递增5%,租金于每月30日前支付下月租金。合同同时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天的,每天应支付拖欠租金总额0.5%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前二年反诉被告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从未提出提议。2015年  月,反诉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含税价格,并串通反诉原告方当时的经办人要求退回税费,之后反诉被告按7元/平米含税价格价格交租,反诉原告多次提出异议未果。不仅如此,合同签订后,从2013年开始,反诉被告基本上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租,经常拖欠租金水电,往往要经过多次催告、逼交后才支付部分拖欠的租金。此外,反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转租部份厂房,并称其有权转租。反诉被告经常拖欠租金水电费,经多次催交后仍不及时支付,并存在私自转租获利的行为,其已构成根本违约,反诉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原被告双方虽然双方签订的厂房在合同签订时,因反诉原告方当时的负责人刚调来萝岗没有相关工作经验,在合同签订时价格就明显低于市场价,合同签订后近六年多来,尽管周边的环境配套设施没有什么变化,但随着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特别是黄埔区相关人才引进、税收政策、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等的出台,加之土地资源的稀缺,物业租赁价格逐年提升,左右邻居同位置同面积的房屋租金已大幅调整,最高已涨到40元/平米,即使按反诉被告起诉状中所称的租金差额76.44万元来计算,租金也达到了每平米20元左右,这种情况是反诉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故反诉原告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租金至15元/平米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即使按照15元/平米来计算也仍然远低于市场价格。

原合同约定价格严重背离市场行情,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也应对租金进行必要调整,避免出租方权益受损。且反诉原告最近几年因物价、人力成本等上涨,而租金只有市场价的不到四分之一,反诉原告年年亏损,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难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请法院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对涉案合同的租金标准予以调整。如果继续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会使得反诉被告获得的利益明显大于合同正常履行所取得的收益,而这种收益的取得,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这一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另一方面周边地价、租金、用工成本、管理成本价格大幅上涨的因素,国家政策行为的变动通常不可能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预见。此外,租赁合同期限较长,长达10年,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时所确定的租金标准与现在的市场租金标准相差太大,以至于对出租人而言显失公平,出租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求承租人适当地增加租金合理合法,如果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的价格履行对原告来说也显失公平。

原告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不管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涉案的租金标准均应调高。

为维护反诉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黄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8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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