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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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指定辩护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现场检验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询问及讯问录像,鉴定意见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慧
人民陪审员郑述练
人民陪审员管文艳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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