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等与张某5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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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2民终2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3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第二机床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连锁厂部门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大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张某3之女),崔各庄乡政府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霞(张某3之妻),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原审被告张某4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5,女,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张某4,女,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光华路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赵某,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北京铁路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庆某1,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满族,双鹤药业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庆某2,女,1951年6月30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庆某3,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生化药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庆某4,女,1948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被告:庆某5,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满族,双鹤药业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被告:张某6,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贵荣与刘玉芝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张木兰、张秀兰、张继贤。张贵荣与刘玉芝均已去世多年。张木兰于1993年去世,其配偶为庆文于1974年去世。张木兰和庆文育有五女一子分别为庆某1、庆某4、庆某2、庆某5、庆某3、庆红林。庆红林于2010年5月8日去世,其配偶段敏于2010年7月12日去世,生前无子女。张秀兰于1996年去世,配偶赵文森于1985年去世。张秀兰和赵文森育有一子名赵某。张继贤生于1912年8月,张继贤与宋喜兰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七人,分别为张淑媛、张某1,张某4、张某5、张某2、张某6、张某3。张继贤于2001年1月28日去世,宋喜兰于1989年7月去世。张淑媛于1961年5月5日去世。张淑媛与王棣云育有一子王某。

诉讼中,张某1、王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赵某、庆某1、庆某2、庆某3、庆某4、庆某5、张某6均认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朝民初字第25867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109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张某1、王某向法院出示《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二张,内容为位于北京市东坝镇娘娘庙街张继贤有瓦房三间半、张贵荣有瓦房一间半,登记时间是1951年7月。经向双方核实,均认可这五间房为北房三间,西厢房二间,但是不能区分张继贤和张贵荣的具体份额。1983年由于北房年久失修,张某3、张继贤将北房拆除重建了北房三间半,张某1称建房时其给父亲100元,张某2给了父亲200元。1998年由于西厢房破败,张某3向大队申请重新翻建,将西厢房拆除建北房七间半。张某1称其出资5000元还帮忙做饭,张某4借给张某315000元(已归还),上述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之后院内的建房全部是张某3出资,现院内有房屋31间半。张某3提供了“东坝乡村民建房审批表”,时间是1998年3月,申请人为张某3,家庭人口为6人,申请翻建的原因是家有西房三间,因年久失修出现裂迹,房顶漏雨,需要翻建。大队审核意见是同意翻建,盖北房。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1983年社员张某3因家住北房三间属于危房,低矮破旧无法居住,特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翻建,经队委同意施工。经询,双方均认可诉争宅基地没有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审判长宋光
审判员魏曙钊
审判员屠育
法官助理彭媛媛
书记员何博文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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