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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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21刑初77号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7日被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属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永生
书记员仇敏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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