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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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5786号

原告章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6日被告陈某某出具的承诺书内为:“兹有章某某想把小孩彭某某送进布吉春蕾小学就读二年级,本人与春蕾学校领导(董事长)已经协妥彭某某同学于二○二○年九月一日进春蕾小学就读二年级,享有正式学籍,章某某自愿转账柒万元(¥70000元)给本人为活动喝茶费用。如果二○二○年九月一日彭某某未进春蕾学校就读二年级,那么本人无条件将章某某所转给本人柒万元人民币全部如数退还给章某某。(凭本人建设银行汇款单)。特此承诺,承诺人:陈某某。”
2020年3月27日原告章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陈某某转账7万元,用途为“彭某某入学春蕾保证金”。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从中取走1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由邱某某保管,但未提供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还陈述,每次邱某某取款银行都有信息给他。被告自称与邱某某是合作做生意,银行卡就给她保管,现该银行卡被告已注销。
另,原告提交的彭某某的户口本及学生证证明彭某某是原告章某某的儿子及彭某某就读木棉湾学校,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儿子转入至春蕾小学就读,应当按照其手写的承诺书退还原告7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依约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7万元,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告儿子彭某某就读春蕾小学的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依据承诺书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已付的7万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7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次日(即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章某某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辉
书记员李华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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