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与高某erronName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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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内2222刑初47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指控事实2021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高宝山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高力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队路口时,与前方由包萨如拉驾驶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号(附载:白音宝力高、萨尼娅)相撞,相撞后包萨如拉的车向前滑行后,与前方由郑瑞驾驶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白音宝力高、包萨如拉、萨尼娅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8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高宝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宝山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宝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燕翔玲
书记员高风琴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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