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某、单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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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青280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住格尔木市。2021年1月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某,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住格尔木市。2021年1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
辩护人郭某,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单某在格尔木市八一中路格尔木鑫洋广告部从事伪造印章违法活动。2020年10月12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印章成品145枚。
又查明,格尔木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扣押了格尔木市公安局章、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户口受理章、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格尔木市国家税务局专用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格尔木市税务局4号征税专用章、格尔木市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章、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章、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章、格尔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二医院卫勤处医疗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3部队保障部运输投送科章、中国人民解放军32356部队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科章。
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134-1、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12枚印章与原印章不符,均属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硫酸转印纸、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受理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单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单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亦经法庭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单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队的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为牟利而购置刻章机等设备,同时参与了伪造印章的行为,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责任,系主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单某是初犯,所伪造的印章未流失,社会危害较小,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单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为了营利而商议购置刻章设备,多次伪造各类印章,而非偶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责任,系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单某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责任,系主犯;被告人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施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施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四、作案工具及赃物:印章成品一百四十五个、印章半成品四百六十五个、印章原材料七百九十七个、硫酸转印纸二百四十一张、电脑主机箱五台、手机两部(VIVO-X27、OPPO-A59S)、切条机一台、刻章机两部(华宇2000型光敢机、激光雕刻机AX-40M)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亚敏
书记员关文盛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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