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与马某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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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2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璞,北京善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马某、路某原系恋爱关系,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马某向路某转款,庭审中,双方对此数额确认为18.48万元。后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马某到法院起诉路某。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后法院认为:马某的转帐符合恋人间的消费常态。马某主张在恋爱期间的转帐属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马某提起本案诉讼,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本次庭审中,马某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中路某所述的内容包含下列内容:“我从来没有想过要你的钱,只是钱放在你手里,我不放心,替你保管着而已”,“即使是到了咱俩同归于尽的地步,我也会把钱转给你的妈妈”,“这个钱我要年底给你妈妈送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此款项的性质,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见,此款为马某的工资款,路某持有仅为保管,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马某主张路某返还的情况下,路某继续持有已无法律依据,属故意占有他人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故现马某要求路某返还,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以双方确认的18.48万元为准。诉讼费用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路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琳
审判员吴扬新
审判员刘福春
法官助理谷文博
书记员柳惠仪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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