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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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皖072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枞阳县,现住枞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3月12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祥,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陆某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处罚,亦可从宽处理。案发后,陆某通过积极补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陆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于法有据的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红霞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孙丹丹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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