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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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有财产共计人民币       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ab系2007年12月10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夫妻俩在梅州、广州等地共同投资经营机动车驾校、贸易公司等生意。2008年底,经朋友介绍,原告b与被告c偶然相识。不久,原告b被告c两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暧昧,2009年底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b不住被告c的色相诱惑,经常花钱陪她出去吃喝玩乐。被告c慢慢地开始向b提出物质方面的要求。不久,原告就出钱帮被告购买了一辆小车,之后,被告又提出,如果要长久在一起,就必须帮她购买一套住房,b也口头应允。

2010年1月17日,被告从梅州市俊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本田思域小汽车车一辆,所需购车款13.38万元是原告从其建行账户代为支付的。

2010年2月4日,原告b从其建行账户(账号43406244)转账给被告(卡号62270032031)人民币10万元。2010年2月10日之后原告b又陆续从另一个建行账户(卡号622700320)转账存入被告账户(卡号62270032)六笔款项共计人民币56万元。具体转账时间和金额为:2010年2月10日两笔(10万元、1万元)、2月23日一笔(10万元)、3月23日一笔(10万元)、4月22日一笔(15万元)、4月29日一笔(10万元)。

另外,原告b还先后向被告c支付过购买上述房屋的维修基金以及其他项目等费用(单笔一万元以上的),合计人民币       元。

上述款项共计        元均是原告b在隐瞒妻子a的情况下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原告b一直刻意隐瞒上述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直到2010年6月初,原告a才发觉上述事实,b称上述款项系其暂借给被告c购房和购车所用,故原告b以借款为案由向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除上述款项之外,原告b向被告c支付过的其他单笔在一万元以下的费用十余次,总数不低于八万元。后来在a的再三追问下,原告b才向a吐露实情,其与c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款项都是b赠与给c的。

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份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被告c取得两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八十余万元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因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只有在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时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c明知或应当知道原告b已婚,既非善意第三人,也非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故被告c应全部返还上述b擅自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原告依法起诉,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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