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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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2909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被告分三次退还原告8万元款项,退还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0年4月25日1万元、2020年5月20日3.5万元、2020年6月20日3.5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在协议下方手写“另备注:于2020年5月20号陈某某没有按照签订的协议书退款,现另补充内容,于2020年5月20日共同协商达成,陈某某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剩余的柒万元(小写:7000元)”。
原告提供的中信银行转账流水显示,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共计向原告转账7万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向原告退款的证据,原告确认被告已退款7万元,对原告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许某某投资款1万元,并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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