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华倒卖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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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倒卖文物罪

(2021)皖0824刑初6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华,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住潜山市。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潜山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潜山市检察院以倒卖文物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华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熊某华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未遂犯的意见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熊某华未倒卖青釉双耳复口罐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熊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某华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扣押的铜菱形花鸟镜、青釉双耳复口罐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晓红
人民陪审员郭振坤
人民陪审员潘爽
法官助理余佩
书记员张媛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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