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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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湘0682民初737号

原告:刘某,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女,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退回原告刘某。

审判员丁月亮
法官助理李凡
书记员李茜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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