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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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陕0728刑初48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ZBXGAJ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晓慧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王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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