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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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破坏生产经营罪

(2021)鲁0126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商河县,住商河县。2020年3月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未执行)。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于进龙,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20年3月7日、8日,被告人王某某为占用陈某甲自陈某乙处转包的位于商河县玉南社区东约1000米处、东西公路南侧的承包地种植果树,雇佣并不知情的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董家村村民鲁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蓝色帮农牌喷雾器和农药,先后两次对陈某甲承包地上的麦苗喷洒农药,致使麦苗受损。后经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麦苗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617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商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商河县公安局信访室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办案中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7日,本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陈某甲财产损失7617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商河县玉皇庙镇王尧家村承包了陈某乙承包的17亩复垦农田,并种植了小麦。2020年3月7日中午,陈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他听亲戚说王某某到他那里买除草的药,他亲戚没有卖给王某某,王某某说是往湾里打农药,没有打完,还要买药继续打。后来,其在麦地里发现8袋选锄牌的高效氟吡甲禾灵空的农药袋子,被打上农药的麦苗叶子已经发黄枯萎,估计有10亩左右的麦苗受到药害,种植麦子的前期投入包括麦种、化肥、耕地、播种、浇水、农药、人工等费用共计约7914元。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现住商河县玉皇庙镇王尧家村帮着陈某甲看管复垦农田。2020年3月7日15时左右,其发现农田的麦子被打农药了,叶子发黄枯萎了,估计受损的麦子有10亩地,其就打电话报警了。3月8日13时左右,其发现有个男子背着喷雾器在陈某甲的承包地里打农药,村支书王某乙正在附近,其二人就把男子扣下了,男子叫鲁某某,说是王某某雇佣的他让他给这17亩地打农药。
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8日上午,其妻子说商河的王某某让她去帮忙打药,价格是150元。12时左右,其骑着电摩到商河县玉南社区东1000米处、东西公路路南麦子地附近,12时30分左右,其看见王某某在那块麦地的东侧把喷雾器兑好了药。王某某告诉自己,那片麦子地有些麦苗叶子发黄了,只打那些绿叶子的麦苗。其就用喷雾器朝麦子地上叶子发绿的麦苗打药。当第二桶打到一半时,有人将其制止了。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王某某的父亲。2019年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把村内叫前湾的水塘垫平承包给了玉皇庙镇林桥村的陈某乙。其认为其把村支书王某乙撤职了,并让村医王某丙当村支书。其问过王某丙其是否可以在水塘种果树,王某丙说让其种。水塘被陈某乙承包并种上了小麦,其子王某某就雇了济阳的鲁某某给麦苗打上了农药,将麦苗毒死了,农药是王某某买的。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玉皇庙镇王尧家村村支书,陈某甲承包了林西村陈某乙的17亩复垦地,并种了小麦。自2020年3月7日开始,陈某甲的麦田接连两天被人打了除草剂,致使麦苗枯死。3月8日中午13时左右,有人再次打农药时被看门人武某某当场抓获,当时其也在场,武某某就报了警。打药的男子叫鲁某某,说是王某某雇佣的他。当时王某某和他父亲王某甲在麦地的东侧公路上,民警了解情况时,王某某说王尧村支部书记王某丙让他俩在这17亩麦地里种树。民警向王某丙电话核实,王某丙说并无此事。王尧村支书一直是自己,王某甲父子经常上访制造麻烦,二人认为自己将土地卖给了陈某甲,其就雇人打药抢占土地。
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是玉皇庙镇王尧村人,现在玉南社区开卫生室。2020年3月8日中午,王某甲给其打电话问其是王某丙书记吗,因其不是支部书记,其有点烦,就说你干啥,王某甲说去湾里种核桃树,其说你爱种啥种啥。当日14时左右,其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其告诉民警其不是村支书,也没有让王某甲去湾里种核桃。
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某住同一单元,2020年3月1日晚上六、七点钟,王某某从自己家里借走喷雾器说打东坡自己的麦子,其就借给他了。喷雾器是一个蓝色帮农牌电动喷雾器。
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其在玉皇庙镇杨庄铺十字路口南、省道248线路东卖化肥农药。2020年2月29日上午,王某某到其门市上购买百草枯,其说没有。王某某又说买别的除草剂,说他包了十几亩麦地现在不想种麦子了,要买药把麦子打死种树,后来他买了15袋选锄牌高效氟吡甲禾灵农药,一共是90元。
9.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被毁麦苗现场位于商河县玉皇庙镇玉南社区东约1000米处路南,现场有麦地17亩,麦苗平均高约10厘米,约有10亩地麦苗叶子发黄。麦地东北角斜角地南地头西侧发现8袋选锄牌高效氟吡甲禾灵空袋子及作案工具蓝色帮农牌喷雾器一台,并依法扣押。
10.公安机关调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承诺书、收条、银行客户回执证明:2018年7月8日,陈某乙将承包的商河县玉皇庙镇王尧村复垦区土地承包使用权、经营权等转让给陈某甲,年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
11.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20)鲁0126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认定,被毁麦苗(包括麦种、化肥、耕地、播种、浇地、农药、打农药人工费、浇地电费)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617元。2020年7月27日,本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陈某甲财产损失7617元。
12.公安机关案件的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3月7日15时21分,商河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接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西太平村村民武某某报警称,其在商河县玉皇庙镇王尧村帮人看管的麦田被人喷洒了农药。玉皇庙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调查发现,该村村民王某某为非法占用农田,雇佣人员向麦苗喷洒农药至麦苗毒死。次日,武某某将正在向麦苗打药的济阳人鲁某某抓获,鲁某某证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某某雇佣所为。2020年3月9日,王某某因故意损毁他人麦苗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疫情原因,王某某未执行行政拘留。后民警多次到商河县玉皇庙镇玉南社区27号楼2单元401室传唤王某某,王某某均未在家。2020年6月1日,民警将在商河县公安局信访室反映问题的王某某带至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听其父亲王某甲说村支书换成了村医王某丙,王某丙让其父子二人耕种位于玉南社区东侧、省道240线东约1000米处、1号东西公路路南的一片复垦地。王某甲让其把种麦子的承包地打上除草剂,然后让其种果树,其就同意了。2020年3月7日上午,其在玉南社区北边的一个劳务市场找了一个男子说帮自己打药,谈好价格对方就同意了。吃完早饭后,其拿着家里的百草枯农药和成袋的选锄牌农药,又从邻居王某丁家借了一个喷雾器,让那个男子骑摩托车带着喷雾器跟其到了承包地处。其二人从东边断掉的铁丝网处进入了承包地,把农药兑水打了15桶,到了11点左右,基本上把10亩地打了一遍。3月7日下午,其又到董家村附近的农药门市买了7瓶除草剂农药。8日12点时左右,其叫来济阳人鲁某某,再次用王某丁的喷雾器给那片承包地上的麦苗打药,打到第二桶时被看麦子的人当场抓获了。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所提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达到非法占用陈某甲承包地栽种果树的目的,雇佣了并不知情的第三人,故意对陈某甲承包地内正常生长的麦苗采取喷洒除草剂的方式进行毁损,影响了农作物的正常生长,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被害人陈某甲麦苗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六百一十七元,且该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他人承包地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二、扣押于商河县公安局的选锄牌高效氟吡甲禾灵包装袋8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周祥凯
人民陪审员马学超
人民陪审员郭英
书记员郭玲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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