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1与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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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鲁0103民初172号

原告:邵某1,男,2005年2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邵某2(系原告之父),男,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楠,总经理。
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院**楼**二段商业3>法定代表人:陈晓玲,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邵某2作为邵某1(甲方,受辅导方)的监护人与胜文智达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甲方使用储值账户购买乙方产品及服务。同日,原告向被告优思敏才公司支付课程费9600元。202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优思敏才公司签订一份《学员退费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于2020年4月6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协议编号为YW20040611562211608996511)及其相关协议附件,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缴纳9600元(大写:玖仟陆佰元整人民币),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收据。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教学培训服务价值共计4120.8元(大写肆仟壹佰贰拾元捌角),剩余金额为5479.2元(大写伍仟肆佰柒拾玖元贰角),甲方知悉并确认无误。……综上,乙方应返还甲方共计5479.2元(大写伍仟肆佰柒拾玖元贰角)。3、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无息将本协议第2条确认的返还费用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虽然2020年4月6日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载明的乙方为胜文智达公司,但优思敏才公司在学员退费协议中认可该公司系该《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的签订方,结合优思敏才公司实际收取课程费的事实,可认定上述《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的乙方为胜文智达公司和优思敏才公司。该两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辅导课程,应当按照退费协议的约定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课程费5479.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某1课程费54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济南胜文智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光军
书记员况磊磊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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