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何某乙、何某甲、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496字数 222阅读模式

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湘1124民初11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盘某某,女。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某甲,男。
被告:何某乙,男。
被告:蒋某某,男。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衡兴
人民陪审员杨翊
人民陪审员熊海波
法官助理何亚男
代理书记员蒋慧玲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