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与山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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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吉2405民初263号

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稽查科科长。
被告:山某,男,1961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朴贤美
书记员郑道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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