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某某、喀左县某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558字数 238阅读模式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辽1324执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羿某某,男性,1983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
被执行人:喀左县某某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喀左县某某厂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占富
书记员王硕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