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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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冀0229民初543号

原告:田某,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一般代理。
被告:夏某,女,1997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特别授权,系被告夏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原告田某与被告夏某相识,2018年1月份,双方订亲,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为被告购买戒指(价值3000元)、手机(价值8000元)。××××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于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原、被告于定亲后开始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人工流产。2019年7月8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无财产,无其他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在订亲时给付被告11000元及戒指、手机,结婚登记当天给付的60000元均系原告基于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原、被告双方对此均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因给付上述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8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要求被告夏某返还彩礼款82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国锋
书记员张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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