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芦某、曹某、孙某2与牡丹江市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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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黑1004民初323号

原告:孙某1,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原告:芦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原告:曹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原告:孙某2,女,2017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原告孙某2法定代理人:曹某(孙某2父亲),男,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康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
法定代表人:贾富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忠,男,该医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芦某、曹某、孙某2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1、芦某、曹某、孙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1、芦某、曹某、孙某2负担。

审判员栾丽
书记员耿云蕾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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