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丹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88字数 200阅读模式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249号

原告:姜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云龙
书记员刘旭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