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裴某初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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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信用卡纠纷

(2021)湘09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1575Q。
负责人:黄某立,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裴某初,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进
审判员彭琦
审判员崔益沙
代理书记员曹振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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