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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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222民初2863号

原告:司某。
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蒋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司某负担。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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