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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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604号

原告: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案按原告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
书记员  郑涵水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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