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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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418号

原告:马某,男,199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孝楠,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9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下列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威海职业学院同学关系。2019年6月,被告承诺年底为原告抖音账号涨五万粉丝,费用为30000元。原告同意后于2019年6月7日通过自己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款30000元。收到以上款项3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依约为原告在抖音上涨五万粉丝,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以上款项,被告拒付。2020年1月17日,被告另向原告借款23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200元、30元各一次)将款转到被告支付宝账户,原告称被告还曾向其借款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谈及的700元即以上被告所欠款项730元。另原告称曾替被告垫付住宾馆费用1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为原告抖音涨粉丝为由收取原告款30000元,后没有履行承诺,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归还,另被告还向原告借款700元,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相佐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属有效民间借贷,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欠款307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另外借款30元及为被告垫付的住宾馆费用100元,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损失,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自起诉至法院之日即2021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款30700元。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利息损失(以30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财产保全费328元,以上共计613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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