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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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涛,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欧莱恩永兴碳素有限公司锅炉工(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欣欣
法官助理刘梦迪
书记员李一凡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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