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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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执恢714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累计实现债权4380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盛志海
审判员霍彩霞
书记员刘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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